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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雒阳县男子囗囗卿买地铅券》研究

东汉《雒阳县男子囗囗卿买地铅券》研究

 

赵振华    董延寿

 

 

编辑部:1.请造字,左曲,以替代买地铅券背面录文的曲),并取消()

2.文中的"甫"、"负"等诸""字,读zhe,请勿改成"适"。

3.文中出现的"雒阳",也请勿改成"洛阳"。

 

 

    新发现的中平五年《雒阳县男子囗囗卿买地铅券》这件汉墓随葬品是冥世的土地私有权凭证和早期道教实施镇墓安魂、驱鬼解谪活动的遗物。买地铅券的实质是镇墓文,它袭用阳世土地买卖契约的格式,注入了冥间隔断死生、厌镇鬼神的内容。

 

关键词  铅券;冢田;解谪;洛阳;道教;东汉

 

 

东汉买地铅券是道士巫师为殁者与鬼神之间订立的契约。新殁者向已葬者购买墓地,由殡埋于毗邻者为主持人和见证人,以求得承认,和平共处,互不干犯。并令殁者自身不受鬼神的迫害,也不得祸害活着的亲属,使生死永隔,不复交通。洛阳新发现的《雒阳县男子囗囗卿买地铅券》为这一资料的又一物证。

 

  已往洛阳的发现与研究

 

就已知资料而言,洛阳出土东汉买地铅券最多,国内其他地区发现较少,是都城的社会丧葬习俗使然。清末民国时期的考古学家罗振玉收储、著录、研究的成果最多,有家刻版《地券征存》、《蒿里遗珍》等专著传世,有《贞松堂集古遗文》、《芒洛冢墓遗文续编》、《丙寅稿》等刊载买地铅券文字、题跋等。清亡国后,他寓居日本数年,收藏有96字长铭的《汉房桃枝买地铅券》[1]82字的《汉王未卿买地铅券》[2]为其所乐道。他所述买地铅券6种,依年代序列,为《平阴县钟仲游妻买地铅券》是券原定名镇墓券,延熹四年,161)、《怀县王未卿买地铅券》(建宁二年,169)、《雒阳县孙成买地铅券》(建宁四年,171)、《平阴县樊利家买地铅券》(光和七年,184)、《雒阳县房桃枝买地铅券》(中平五年,188)《汉雒东乡刘伯平镇墓券》(券文已残,大概也是买地铅券)。彼时洛阳所出,惟《平阴县曹仲成买地铅券》(光和元年,178)罗氏未曾寓目。罗氏著书难觅,2003年辽宁教育出版社出版《雪堂类稿》8册,在丙册《金石跋尾》之《金文跋尾》辑有汉孙成、樊利家、房桃枝、王卿、朱书买地券跋等5篇。《石文跋尾》辑有汉《刘伯平镇墓券跋》,是一块铅券,应列入前跋。

罗氏著录这种稀见的汉代文物之后,因无新品问世,对此研究遂沉寂了多年。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又续见研究,或有伪品扰乱,时被学者揭发于期刊。北京大学张传玺教授数十年来致力于古代契约研究,论文间出,收入《秦汉问题研究》(增订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续有新作等皆收入氏著《契约史买地券研究》(中华书局2008年)。其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2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所收资料清晰,来源明确,东汉买地铅券真伪杂陈而尽被分解剖析。张勋燎、白彬先生的《中国道教考古》(6册,线装书局2006年)是一部对道教考古遗存进行系统梳理和研究的大型专著,将搜集的各种买地券和镇墓文与历史文献、宗教经典相结合作出全新释读,揭示其意义。近年新材料不时涌现,颇受学界关注,相关文章和硕士博士论文日夥,多视角研究历代买地券问题日趋活跃。其中吴天颖教授的《汉代买地券考》(《考古学报》1982年第1期)和鲁西奇教授的《汉代买地券的实质、渊源与意义》(《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1期)最能体现研究水平。

1974年,洛阳发掘的一座东汉墓出土了《河南县王当买地铅券》(光和二年,179)[3]由此可以肯定,已往著录的东汉买地铅券,都是近代洛阳盗墓的孑遗。此券与河北望都二号汉墓所出《蒲阴县刘公砖地券》(光和五年,182)[4]内容大致相同,这两件发掘品与后来墓葬所出者是辨别东汉买地券真伪的标准器。

 

  《雒阳县囗囗卿买地铅券》概况

 

据说出土有年,辗转由私人收藏,铅质,长条形,中部略侧向弯曲,似刻成以后遭受外力所致。致使一侧长38.8、一侧长38、宽4.4、厚0.35厘米。两面刻文,隶书,正面五行,满行43字至50字不等。背面2行,满行36字,表面和字痕内残留朱砂,局部风化残泐,个别文字消失,总计约276字。原文厘定标点如下:

中平五年十二月戊申朔七日甲寅,雒阳男子囗囗囗,从同县男子申阿、仲节、季节、元节所名有当利亭部大阳仟北高佰西垣冢田一町,东西长廿五步,南北卅八步,东囗东出角佰,广五步,五十四步,并为田五亩。贾钱亩五千五百,并为钱二万七千五百五十,钱即日毕。约田中根生土著伏财物,上至仓天,下入黄泉,悉囗囗冥有,当囗囗囗讼名有地者。时诣者,营冢长丞。营三得甫卿,卿无甫。卿子男胡囗、网得、元平及阿、仲节、元节、季节,当囗囗囗田决囗不能如平,平如故。田东比沐君谦、沐君高、沐囗囗。南比章延年、章仲千、章阿囗。西比申阿、申仲节、季节、元节。北比申阿、申中节、季节、元节。(正面刻辞)

时旁人泠阿车、王伯玉、刘唐、许伯雁、王元曲)、师囗金,皆知券约。矢囗所这,对为券书。沽酒各半。官钱千无六十,行钱无五十。(背面刻辞)

谛审原物,文字由手执锐角利刃刻而成,刻痕宽深,字迹清晰。文笔多直划,点划较短者皆呈三角形,显示了刀口局部横截面的形状厚度。字的转折处另起刀,而如"约"字右半"勺"的横折、"町"右半"丁"的竖勾,以连续多刀点刻成弧形曲笔,很少使用。字痕凹槽内有朱砂。于是联想起1974年,朱亮先生清理的洛阳东汉王当墓,遗物中有一块长条形买地铅券。笔者当时也在洛阳博物馆从事田野考古,去文物库房观摹,铅券长40.5、宽4、厚0.2厘米,单面5250余字,字迹窄浅,笔划凹槽里隐约可见涂朱痕迹。由于较轻薄,已经残断碎裂成大小数块,不能施拓。将其拼合后覆以硫酸纸临摹一本,使券文能读,交清理者发表,并作初步研究[5]因券文识读和内涵阐释上问题不少,近年有人重新考绎文字,解读内容,以准确评价王当买地券的文献价值[6]

 

  《雒阳县囗囗卿买地铅券》研究

 

首句"中平五年十二月戊申朔七日甲寅",是东汉开始流行的纪时方法,按照年、月、朔旦干支、日数以及日序干支排列,是道家所选择的吉日。中平为灵帝刘宏的年号,时在东汉晚期。检《二十史朔闰表》,五年十二月初一日干支是戊申[7]所引历书正确。"雒阳男子囗囗囗,从同县男子申阿、仲节、季节、元节所名有当利亭部大阳仟北高佰西垣冢田一町"。洛阳以城居洛水之北得名,汉以火德王天下,改洛为雒。雒阳是新近去世为自己购买冢田男子的乡贯,据下文,男子当为复姓,名卿。申姓四人,为葬于同一家族墓地的雒阳人申阿及其三子,是阴间售地者。冢田位于当利亭部的大阳仟(阡)北高佰(陌)西。洛阳出土东汉买地铅券记所买土地俱指明其所在亭部以及阡陌。亭是汉代县以下的基层政治单位,可分为边疆亭与内郡亭两大类,内郡亭又可分为都市之亭与乡野之亭。亭有自己的管辖范围,称作亭部[8]。卿购买的冢田处于乡野之当利亭部。已往洛阳出土、民国周进旧藏现存故宫博物院的一批石刻中有西晋《当利里社碑》[9]当利里是西晋都城洛阳的一个里,即最基层的行政区划,此碑大约是该里居民兴建社祠时所立[10]其里名与铅券亭名同。古代地名的使用具有很强的延续性,汉晋朝代毗连,当利亭和当利里很可能处于洛阳的同一地域,惜两件珍贵文物均无明确的发现地。"垣冢田一町",谓原为垣田改为冢田的一块土地。垣田即《王未卿买地铅券》和《王当买地铅券》的"袁田"。是专有名词,指原归国家所有而后来"赏赐"给私人的田地。文献作"爰田"或"辕田"。一町,一块具有一定亩积的田地。

铅券叙所买冢田"东西长廿五步,南北卅八步,东囗东出角佰,广五步,五十四步,并为田五亩。贾钱亩五千五百,并为钱二万七千五百五十,钱即日毕。"冢田即由一块长方形田之东连接一块长条形田组成墓地,合计五亩。汉制田二百四十步为一亩,西边的田为950平方步,约合3.96亩;东边的田为270平方步,约合1.12亩。两田相加为5.08亩。据铅券的亩价和总金额,则合田5.01亩,大概是田边某处内凹处造成的。这块呈"瓦刀"形的墓地,是依照长方形的墓室和长条形的墓道这种墓圹形制去确定购买的。就洛阳汉代墓葬分期而言,东汉晚期流行的是带斜坡墓道的前堂横列型墓葬形制[11]买地券所述冢田的地块形状与之契合,推测囗囗卿墓的墓形与王当墓雷同,为多人葬墓。当然相对冢田来说,地下墓室的面积要小得多,即地面主要用来在墓室上面覆土为高冢。

洛阳东汉买地铅券多记载当时所买墓地与价格,《王当买地铅券》记买"袁田十亩为宅,价值钱万",即亩钱千;《曹仲成买地铅券》记买"冢田六亩,亩千五百,并直九千";《樊利家买地铅券》记买"田五亩,亩三千,并直万五千";《房桃枝买地铅券》记买"地一亩,直钱三千";《王未卿买地铅券》记买"袁田三亩,亩价钱三千一百"。而《囗囗卿买地铅券》却说"贾钱亩五千五百",地价最高。冢田亩价各异,并非地域不同风水优劣,即不是当时土地的实际价格,而是夸张虚拟的冥世价格与总值,与现世之土地价格并无直接关联,和《钟仲游妻买地铅券》所虚拟的钱数"自买万世冢田,贾直九万九千,钱即日毕"的效果是一样的[12]它不同于阳世土地由于所处地域、瘠沃、水旱、用途等不同情况而价格迥异[13]如此依照墓圹形制去买一块"瓦刀"形的墓地,以地块样式的特殊性看也只是阴间的购买行为。新死者向已葬者买墓地的记载无需与当时的实际土地价格类比,只是表明买卖合法,确认所有权。若《蒲阴县刘公砖地券》以自家田为墓地无土地买卖之事而明确记载墓地长宽步数和亩积等,意思雷同。也说明地券专为冥世所用,是镇墓文的组成部分。

"约田中根生土著伏财物,上至仓(苍)天,下入黄泉,悉囗囗冥有,当囗囗囗讼名有地者"。此句是令买卖双方约定,所买土地上的植物(根生)、动物(土著)和隐藏的财物,冢田上下界的天上地下的一切附属物悉归阴间的卿所有,一切鬼神不能与之争讼所有权。此为买地券常用语,若《孙成买地铅券》云:"根生土著毛物,皆属孙成。"《曹仲成买地铅券》云:"根生伏财物一钱以上,皆属仲成。"《樊利家买地铅券》云:"田中根土著,上至天,下至黄,皆囗囗并。"

"时诣者,营冢长丞。营三得甫卿,卿无甫。"句中第二个"卿",是个两短横的重文符号。因为葬犯地下神祗,当时营冢长丞降临就位,听取陈报,处理案情。营冢长丞为汉代主管冢墓诸神之一,是道士假借天帝使者的身份敬告地下的丘丞、墓伯、冢丞、冢令、主冢司令等一类掌管亡人灵魂的神祗,使庇佑葬者,禳解不祥。这些鬼神名号大多起源于汉代,模仿令丞之类人间官爵,活跃于当时人们的言说之中,是汉代宗教信仰实际状况的反映。"营",灵魂。"得",伤害。"甫"即负,罪责,过失。"甫"即谪负,责罚罪过。句谓因为动土,鬼魂三次伤害卿背负罪责,而卿是没有责罚罪过的。"卿子男胡囗、网得、元平及阿、仲节、元节、季节。当囗囗囗田决囗不能如平,平如故。"最后的"平"字也是个两短横的重文符号。卿父子四人与申阿父子四人都是亡故者,意如《王当买地铅券》所谓:"无责生人、父母、兄弟、妻子,家室,生人无央(殃)咎,令死者无负。"与当时镇墓文"为生者除殃,为死者解"同意。这是要求地下鬼神不得谪罚亡人,并解除各种注祟凶殃,防止亡魂返回阳间为害生者。接着买地铅券详述卿所买冢田处于三个家族墓地之间,东临沐家(大概是三兄弟)、南临章家,西、北两面伸入了申家墓地。加上天地,冥间墓地界限六至。据近年洛阳邙山、万安山陵墓调查钻探资料,东汉时期大型家族墓地有外围方形墙垣内列多个墓冢者。

铅券的背面刻辞有六位"旁人""皆知券约"。旁人即证人,知券约即证人们主持了券书的订立。与《孙成买地铅券》的"时旁人樊永、张义、孙龙、异姓、樊元祖皆知券约,沽酒各半";与《曹仲成买地铅券》的"时旁人贾、刘皆知券约"同。这些人物是已经葬于卿所买冢田周围的故人,我们从《房桃枝买地铅券》的记载可以看得很清楚:"田东、西、南比旧囗,北比樊汉昌。时旁人樊汉昌、王阿顺皆知券约。沽各半。钱千无五十"。樊氏旧墓既在房女新坟之北,又是见证者和主持人。而若《樊利家买地铅券》云:"时旁人杜子陵、李季盛。沽酒各半。钱千无五十。"是仅以旁人为证。"矢囗所这,对为券书。"谓施行此事,共同订立凭证。券文的"沽酒各半"语,习见于买地铅券,这个固有格式源于人间的地契。罗振玉说:"券文中之旁人,殆即今之中人,沽酒各半,殆今日所谓中费,买主卖主分任之耶。"[14]亦有学者以为由土地买卖双方各出钱买半斗(五升)酒[15]以宴饮的形式庆贺成交,酬劳知券人、旁人等,联络阴间感情。虽然行文时往往与其前的"旁人"等相连续,但是沽酒者必定是立约人,即土地的买主和卖主。如《王未卿买地铅券》记其从袁叔威处买田,"钱即日毕。时约者袁叔威,沽酒各半"。

券文末句"官钱千无六十,行钱无五十",有两重含义。一是说钱不足陌,官钱一千钱短六十钱,行钱一千钱短五十钱。即罗振玉《房桃枝买地铅券跋》云:"殆谓以九百五十为千,非足陌也。"(陌通"佰",为计算钱数的单位,钱一百为"陌")说的是当时流通钱币实行的省陌制,由于物价上涨,钱名为一百,实付时打折扣[16]二是说官钱和行钱比率不同。"所谓的行钱,实际上是指质次的铜钱。行钱不仅可以流通,而且拒用者还要受重罚。这成为秦汉钱币政策中颇具特色的一项内容"[17]。长沙走马楼吴简中的行钱指质次的流通之钱,具钱指形制完好、分量充足的钱。行钱使用主要与实物发生关系,或用在政府支出方面;具钱则是缴纳贷币之征的各种货币,以及统计收入之用。而这有折算关系,但具钱的价值始终高于行钱。吴简中具钱、行钱并行现象的出现是东汉中后期币制混乱所产生的后果。孙吴立国之初,在制度上多沿袭汉制,并不铸钱,沿用汉钱。以吴简为例,所反映具钱和行钱的比率分别为1:1.0511.04;11.751:1.14。比率并不固定,具钱的价值始终高于行钱[18]具钱就是官钱。买地券说的是官钱940钱相当于行钱950钱。官钱和行钱的比率是1:1.01,相当接近。买地铅券作为冥间的土地交易凭证,"钱千无五十"云云,只是模仿人间地契的行文格式而已,却也反映了当时民间商品交易所用"行钱"的史实。

 

  余论

 

据张传玺教授研今天能够看到的汉代的土地买卖契约以居延汉简中的《受奴卖田契》为最早,大约是西汉末期的遗物。约文仅下部清晰,内容明确:"……置长乐里受奴田卅五亩,贾钱九百,钱毕已。丈田即不足,计亩数环钱。旁人淳于次孺、王充、郑少卿,古酒旁二斗,皆饮之。"[19]由此显然可见明器买地铅券的形式和内容脱胎于民间文书,摹仿当时社会通行的地契加以宗教化而成。地契末句的"旁"义为并,一齐,意为土地买卖双方各买酒一斗。与见证人等庆祝交易成功,共同宴饮。

这件《囗囗卿买地铅券》和《王当买地铅券》在刻成后都经过涂抹朱砂的程序。1970年,安徽亳县城父乡东汉墓出土的《戴子起买地铅券》(光和六年,公元183)和阜阳县九里沟前马庄东汉墓出土的《元延镇墓铅券》[20]均字面涂朱。前者券文有句云:"何以为信,尺六桃券丹书以为信。"这些铅券涂朱的现象就是《王未卿买地铅券》的"即日丹书铁卷为约",罗振玉说:"券上涂朱,殆即券文所谓丹书也。"[21]1956年,河南陕县刘家渠东汉墓地的M107M120各出土一块涂抹朱砂的铁券,有的学者认为铅券实际上不过是铁券的代用品罢了[22]道士用具有威力的朱书文传达神旨,邪镇鬼[23]洛阳烧沟汉墓M147出土解注陶瓶上即有"今托丹书"[24]语。据《历世真仙体道通鉴》卷十八《张天师传》记载,朱笔是道士的杀鬼生人法器之一,为使人处阳明,鬼行幽暗,互不干犯,张天师"乃执丹笔曰:'吾笔所指,鬼众尽灭。要之人鬼分治,幽明异境,不欲尽灭汝类。'即与盟誓,折石为契。"东汉买地铅券就是道士保护生人不受鬼祟疾病死亡侵害的厌胜法器。

将《囗囗卿买地铅券》与《王当买地铅券》比较,两铅券长宽相若。后者有辞云:"何以为真,铅卷(券)尺六为真,千秋万岁,后无死者,如律令。"已往孟津县出土《钟仲游妻买地铅券》云:"四角立封,中央明堂,皆有尺六桃卷、钱布、铅人。"据罗氏摹本,券长38.4厘米。河北《望都二号汉墓》出土《蒲阴县刘公砖地券》有"尺六桃囗"等语,报告称砖地券长38厘米。前引《戴子起买地铅券》残长41、宽4、厚0.3厘米,尺寸与《王当买地铅券》相若。以汉一尺长23.5厘米求之,《王当买地铅券》长一尺七寸二分,《钟仲游妻买地铅券》长一尺六寸三分,《刘公砖地券》长一尺六寸一分,《戴子起买地铅券》长一尺七寸四分。虽然实际长度略有差异,但是地券常用语"尺六"一词,基本标明了自身的实际长度。未使用"尺六"语者,若《元延镇墓铅券》,残长39.5、宽4.8厘米。推以汉尺,长一尺六寸八分。与之尺寸相近者有《广武乡刘元台买地砖券》(东汉熹平五年,176),系1975年扬州甘泉山东汉墓出土者,呈七面柱形,中空。长40、每面宽约1.9、孔径1.2厘米[25]《囗囗卿买地铅券》券遭外力侧弯,取其中部长38.4厘米,实长一尺六寸三分,可见东汉时期制作此类地券长度具有一定标准,而甚不严格,尺寸略有参差而大致相同。据罗振玉研究,《孙成买地铅券》长汉建初尺一尺七寸,宽一寸三分,《王未卿买地铅券》长建初尺一尺一寸,宽四分,前者近似标准长度而后者则特短小。道教文献《太上三五正一盟威》卷三"太上正一九州岛社令品第八",记载"天帝使者印"的使用法:"上皇诸君符,朱书桃刺一尺六寸,刺头当中,封'天帝使者'印。板玉吏兵,芒绳大张,缯彩封题随以意。所言召问,勿传泄。吾真宝符专有所治,勿召。自带符,百鬼即自知之。……夫欲召万物,神符丹书桃刺,长一尺六寸,封以天帝使者印,约以左索召鬼,其神立至。佩带符,百鬼皆畏。人知大鬼姓名,则悉不为害也。"以桃为仙木,能厌伏邪气制百鬼。各类买地券的长度雷同于道教科仪法丹书桃刺的尺寸,或直书"尺六桃券",具有同等的功用和意义,买地券就是镇墓文的一种形式。李时珍《本草纲目・金石一・铅》云:"铅禀北方癸水之气,阴极之精。"以铅板制作买地券是古人认为铅以太阴月华而生,适于冥世之用。

汉代有大量简牍、帛书和器物的朱墨书等毛笔书写的文字遗迹留存于今,也有不少碑石等先写后刻的斧凿书迹,而买地铅券是直接契于铅板的刀刻书迹,由于文字载体的材质和刻写工具的特殊性形成了与书写迥异的文字间架结构。以刀为笔以铅板为竹帛执刃而书,只能用或横或竖的直行笔道替代撇捺折钩来组字,既无蚕头燕尾的波折又不能连笔。所刻文字笔画平直,形体方正,工整如楷。然而综观全券,隶书笔意随处可见,"年"、"雒"、"五"等特殊字体为汉代独具,书迹的时代风格明显。刻写买地铅券由道士施法捉刀,经年习此,谙练其道。纵行竖直,行距相同,字距参差。率真拙朴的细小文字布满板面,清晰可识,这种存世数量较少的铭刻文献反映了民间道巫阶层人士具备不俗的文化水准。

据张勋燎教授研究,买地铅券是东汉晚期天师道系统的遗物。当时道教已经融入洛阳城乡百姓生活,服务于家庭丧葬事宜的道士为殁者解释丧葬动土之罪谪,除去凶灾;令死人免注祟生人,以保障葬家平安长寿。他们以人间土地买卖契约文本为基础,根据丧家的状况需求,为之制作相适应的买地铅券随葬镇墓。由于生活的多样性和不同的师承、范本关系,形成各具特色的文辞以驱鬼安魂,庇佑生人。买地铅券以道教信仰和冥府观念从丧葬角度反映了道士法事活动的重要片段,是十分珍贵的汉代宗教文物和民俗文献。

原载《中原文物》20103

 

 

 

[1]罗振玉撰集,罗福颐抚《贞松堂集古遗文》卷一五,《房桃枝买地铅券》:"此券十年前出洛阳,予在海东时得之。"民国二十年(1931)石印本,第30页。罗振玉撰述《雪堂类稿》,甲《笔记汇刊》,《金泥石屑・买地券多赝品。房桃枝买地铅券确真》:"房桃枝买地铅券,岁甲寅得之洛下。自黄县丁氏得孙成买地券后,赝作屡见,其文皆转相因袭,但改人名及年月,所记月朔,往往舛误,其伪托一见可别。"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424页。

[2]《贞松堂集古遗文》卷一五,《王未卿买地铅券》:"贞松堂藏此券。"

[3]洛阳博物馆《洛阳东汉光和二年王当墓发掘简报》地券之摹本,《文物》1980年6期,第54页。

[4]河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望都二号汉墓》,文物出版社1959年,第13-14页。摹本照片见第20页。

[5]余扶危 赵振华《洛阳出土东汉王当买地铅券及有关问题初探》,《中原文物》1981年特刊。

[6]黄景春《王当买地券的文字考释及道教内涵解读》,《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第16页。

[7]陈垣《二十史朔闰表》,中华书局1962年,第40页。

[8]黄义军《关于汉代"亭"的几个问题》,《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6年第2期,第7579页。

[9](民国)周进:《居贞草堂汉晋石影》,己巳(1929)仲夏秋浦周氏印本,图第一百二十一甲、乙。

[10]宁可《记<晋当利里社碑>》,《文物》1979年第12期,第58页。

[11]洛阳区考古发掘队编《洛阳烧沟汉墓》,科学出版社1959年,第68-82页。

[12]鲁西奇《汉代买地券的实质、渊源与意义》,《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1期,第55页。

[13]丁邦友《秦汉物价研究概述》,《中国史研究动态》2009年第3期,第12页。

[14]《雪堂类稿》,丙《金石跋尾》,《汉孙成买地券跋》,第61页。

[15]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48页。

[16]潘懿《省陌之省》,《钱币博览》2007年第2期,第17页。

[17]吴荣曾《秦汉时的行钱》,《中国钱币》20033期,第26页。

[18]沈刚《走马楼吴简所见"具钱"、"行钱"试解》,《中国历史文物》2008年第6期,第5255页。

[19]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居延汉简甲乙编》,上册叁《图版》甲图版壹柒玖,编号2544A2544B。下册肆《释文》280页上,编号五五七・四,中华书局1980年。

[20]张勋燎,白彬《中国道教考古》第3册,线装书局2006年,第973974页。

[21]《雪堂类稿》,丙《金石跋尾》,《汉王囗卿地券跋》,第63页。

[22]《中国道教考古》第1册,第193页。

[23]《后汉书》卷八二下,《方术列传》:"又河南有圣卿,善为丹书符劾,厌杀鬼神而使命之。"中华书局1965年,第2749页。

[24]《洛阳烧沟汉墓》,第154页。

[25]蒋华《扬州甘泉山出土东汉刘元台买地砖券》,《文物》1980年第6期,第57页。